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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面前“抖机灵”零容忍!(六)
    时间:2022-03-23

    医事法学教研室系列宣传(六)

    疫情面前“抖机灵”,零容忍!

    当前,新冠病毒强势“卷土重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吉林省每日新增感染者数量更是占据全国感染的绝大多数,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两地感染者数量更是占吉林省98%以上。在此关键时期,对于据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现在将常见争议事项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整理,大家共勉,严于律己!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发国难财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短暂的封闭隔离是为了将来更好的自由

    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管理,对于封闭区域居民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堂食、伪造、变造核酸阴性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坚守岗位,在其位谋其政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尽职尽责,谨小慎微、见微知著,将病毒传播扼杀在萌芽中。对于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提高防控意识,遵守防控规定,承担防控责任!

     

                                   (撰稿人  苗国梅  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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