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吉林省营养学会,英文名称:Nutrition Society of Jilin Province,缩写:NSJP。
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营养师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宗旨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素质和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食品,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注册营养师水平考试工作,提高包括会员在内的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宣传材料;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营养标准、政策法规的研制,参与相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促进营养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和营养师的意见与建议;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九)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有序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技术标准研究评审、成果鉴定等工作,按照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十)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组织开展《全民营养周》科普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企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等。
各类会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2)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3)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和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或受聘为正高级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参与或支持学科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技工作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营养科学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5.单位会员
(1)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2)与营养相关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二个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决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高级会员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或直接上报本团体审核,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外籍会员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单位会员或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学会提出申请、审查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于学会名声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由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