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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之学校法律义务(一)
    时间:2022-03-23

    医事法学教研室系列宣传(一)

    疫情防控学校法律义务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学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学校疫情管理凸显得至关重要。法律对学校疫情防控义务有哪些规定呢?

    1.参与疫情防控义务

    学校依法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宣传教育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3.报告义务

    学校开学后,如果发现传染病苗头、学生疑似症状,等等,即时报告,不要迟报,瞒报。《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属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学校要告知教职工和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和高年级学生),不得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能自己编发虚假信息。也不应转发负能量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应急救援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的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停课放假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现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均通知延期开学,具体时间看疫情形势确定。

    7.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据此,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8.学校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学校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学生受感染,学校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因此建议学校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当地政府出台的特定时期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撰稿人  杨淑娟   苗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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