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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击疫情 科学防控——吉大专家解读(四):新冠肺炎报告制度浅析
    时间:2020-03-03
    抗击疫情 科学防控——吉大专家解读(四)

    新冠肺炎报告制度浅析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政府决策者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进行正确决策,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政府决策者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进行正确决策,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一、新冠肺炎疫情报告1、报告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2、报告的内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甲、乙、丙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传染病告卡》的要求填报。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制,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其中带星号的为必填项目,依次填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号等基本信息。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针对新冠肺炎病例,国家制定了新冠肺炎病例及事件监测报告流程图(湖北以外省份),根据被调查对象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等情况,确定疑似病例,再加上核酸检测结果进行确诊,诊断后2小时内网络直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流行病学史包括: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者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临床变现包括: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的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后,要认真做好疫情记录,登记报告人、报告电话、新冠肺炎病例事件等。并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3、报告程序和时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由医院的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网络直报。医院外新冠肺炎病例报告卡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并由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乡镇卫生院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信息。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新冠肺炎病例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网络直报。有专人负责网络直报工作。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进行报告。部队、武警等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地方居民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二、新冠肺炎疫情举报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监督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专门的监督热线,接受专项举报。

    人民群众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新冠肺炎疫情隐患;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新冠肺炎防控职责的情况。诸如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未依法履行新冠肺炎疫情报告职责,漏报、瞒报、谎报、缓报新冠肺炎疫情的;编造传播有关疫情防控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人民群众应当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对于举报有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而对恶意举报、借机诬陷他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医事法学教研室
     万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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