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修完双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预防医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在本学科领域内选择,责任心强,学风正派。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审专家。
四、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五、学生在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教育资格: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应撤销其已获得的相应学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类考核成绩的;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各类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其他舞弊作伪行为的。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