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吉林大学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必须在单独的场所进行,在该场所内不得进行与同位素工作无关的实验。

二、放射性实验室应划出防护圃,并加明显标志,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三、放射性工作场所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的要求。

四、放射性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内应备有放便服和工作服的衣柜,两类衣物不得混放。

五、实验时避免使用易制破皮肤的容器和器皿,有伤口或患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接触放射性的工作。

六、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饮水或进食。

七、工作台面以及易被沾污的地方应铺装易除污染的材料。

八、实验室应备有效去污剂,并备有污物桶、废物贮存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九、开放性实验室处理粉未或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在通风橱(或手套箱)内进行。

十、大强度同位素分装在专用的房间内进行,并设有相应的防护屏藏,设置剂量监测仪器及必要的应急工具。

十一、对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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