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废弃物管理规范
根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6】170号)和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具体要求,就学校实验度弃物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如下:
一、对实验废弃物,实验室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后,送往实验室废弃物中转库(柜),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二、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实验室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进行包装、粘贴标识后予以送贮,并建立台账。
三、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实验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200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2号)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四、对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由学院统一递交处置报告(附明细),由学校统一处置。处置前做好保管工作,严禁擅自转送至废弃物中转柜储存。
五、对产生的化学实验废弃物,实验室要做到:
1、建立化学实验废弃物台账;
2、分类存储、按要求填写《吉林大学危险废物标签》并粘贴到包装瓶(箱)后,送至指定的中转库(柜),规范摆放;
3、不同种类的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混装;
4、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或放置到库(柜)外。
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教与监管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度弃物从产生、储存、送贮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要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