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2号),现就2023年度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定原则
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评定机构
(一)公共卫生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雅文
副主任委员:寇长贵
委员:赵国利、于亮、于洗河、王志成、王娟、叶琳、李波、李娟、杨淑娟、金顺子、石磊、任淑萍、刘晋宇、张云秋、张秀敏、郭丽、梅松丽、曹锦丹、崔巍巍、谢林、李茵、丁丁、刘一航(研究生)
(二)公共卫生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国利
副主任委员:于亮
委员:杨淑娟、申延男、陶育纯、李蔚(研究生)、郭员纲(研究生)、王明月(研究生)、王楠(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研究生。本次评定的申请人为我校2023年在籍研究生以及2022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
2.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保留学籍的;
(3)受纪律处分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损学校荣誉的。
3.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
4.各奖励等级的具体名额由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和申报人数确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两个序列分别进行评定。
第四条 学术业绩成果要求
1.学术业绩成果是指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
2.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对于学术论文,申请人为共同第一作者的(含自然排名第一位),需向评定委员会特别说明。
3.学术业绩成果认定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证明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学术成果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学术论文须提供正式出版的文章首页(具有卷、期、页等信息)复印件,注明文章正式出版时间、作者次序、作者单位等信息,申请人为共同第一作者的(含自然排名第一位),需特殊注明;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竞赛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成果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五条 评分细则
1.学术期刊论文
(1)自然科学方向
SCI和SSCI论文:按中科院分区进行评分(一区,200分;二区,150分;三区,100分;四区,50分;EI,25分;自然科学核心期刊、MEDLINE(学部和学院学位授予成果认定范围内的),10分。(并列第一作者分数除以一作人数)
(2)社会科学方向
A类,200分;B类,150分;C类,100分;D类,50分;EI,25分;MEDLINE、哲学社会科学目录外的核心期刊,10分。(并列第一作者分数除以一作人数)
SSCI和SCI论文分级认定标准:SSCI、SCI均按照JCR分区标准进行分类,四个分区分别对应A、B、C、D 类。
(3)Letter类型成果可作为学术期刊论文进行评价的标准为:Letter需为原创性研究,至少有两个版面,分区应为中科院二区及以上。
2.其他成果
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其他成果由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依据成果质量和创新性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评选规则
1.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术业绩的实际意义和价值贡献进行综合考评。
2.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3.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工作中如发生与评定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4.推荐人选名单在学院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备案。
第七条 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在学术业绩成果认定时间内,对于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违纪和受到各级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2.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学术成果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3.在学期间同一成果同类评定时仅能使用一次。
4.对于学术成果未属学院名者,不认定为有效成果。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共卫生学院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公示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4月23日。如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具实名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反映。联系人:丁丁,邮箱:dingding@jlu.edu.cn。
公共卫生学院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