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公共卫生学院作为集预防医学、放射医学、医事法学、医药信息学等文理医交叉办学的学院,教学内容涵盖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放射医学、法学、卫生管理等学科的知识。为了使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一条 主管教学学院领导

教学副院长是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学年度计划、教学任务落实以及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学风建设,组织实施教学发展和教学研究。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主管院长领导下的本科教学工作研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咨询和指导。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

教学督导组由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及高度责任心的教师组成。主要完成教学全过程及教学档案的监督、检查、指导、咨询和反馈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教学秩序检查,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信息搜集和反馈,教学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旨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推进教师培训、教学咨询和教学改革等工作的制度化。

第五条 教科研办公室

教科研办公室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组织教学、服务教学,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院接受教学任务后,在一周内召开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学组长会议,具体布置落实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成立教学组,确定主辅讲教师名单,明确教学目标,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并在一周内将排课要求和主辅讲名单交学院教科研办公室。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课前,要严格进行新教师的试讲、新教学内容的预讲及集体备课,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授课教师,预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讲授新内容。试讲、预讲记录存入教研室的教学档案。

第九条 各教研室接到课程表后一周内,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包括理论课实施计划、实验课实施计划)并编制教学日历,上交学院教科研办公室。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学过程中,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教师要使用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预期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和编写实验提纲的要求。在教学中,教师和实验员不能离岗,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

第十二条 教师积极探索教学改革。任课教师配合学院整体教学规划,更新教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教学改革。注意使用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鼓励和支持使用引进原版外文多媒体教学资料。

第十三条 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各教研室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学时,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必要情况下,须报请学院教科研办公室批准,并报送医学部人才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备课制度 备课是讲课的起始环节。任课教师必须了解整体课程结构;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目的,关注重点、难点的讲解方法。依据教学大纲,掌握教材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具;写出教案和讲稿。正高级职称教师授课必须有教案;副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以下的教师要有教案和讲稿。集体备课按照教学计划以章节为单位进行,如有教材更新,备课次数应适当增加。集体备课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秘书主持,各级教师必须参加。主讲教师介绍授课方案及内容包括:⑴教学目的和要求;⑵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⑶授课内容提要及时间安排;⑷相关研究进展及专业英语名词等。全体教师共同讨论授课方案,对关键的问题(如重点、难点等)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 试讲、预讲制度 初次授课的教师或实验人员及因各种原因较长时间脱离教学岗位又重新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上课前需进行试讲;承担新开课程(含选修课)或新教学内容的教师需进行预讲,各教研室应组织高年资教师参与听讲并进行评价。试讲合格的教师方可正式授课,预讲合格的教师方可讲授新课。试讲及预讲记录及评价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 听课制度 学院领导、教科研办公室教学管理人员、学院教学督导成员和教研室主任、教师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第一线教学情况,掌握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对本学科课程进行全程听课,同时选听相关学科课程一到两门。

第十九条 教学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全院性的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由主管教学院长与教学督导组进行,教科研办公室行使秘书职责。学院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 教学报告制度 为了准确掌握各学系的情况,每学期末各学系向学院教科研办公室报送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督导评价制度 学院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价。参与评价人员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本教研室高年资教师、学院领导及教务办公室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结果向全院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教学研究激励制度 学院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广大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或教学改革,积极努力申请国家、省、学校各种层次的教学研究课题。学系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将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和教学观摩等活动。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掌握本学科教材的全部内容,三年内不得重复讲授同一授课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额度的教学工作任务。对于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或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室根据学校、学院的要求,安排教学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高级职称教师承担医学七年制学生的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90%,承担五年制学生的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80%。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因公出差或患病等原因需变动者,必须将变动意见报送教科研办公室,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不得随意离开教室或实验室,不准接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每年应对各级职称教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考试及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题 题型以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为主,试题覆盖范围广,鼓励增加考核学生综合能力的试题。5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试时间2小时为宜,低于50学时的课程考试时间以1.5学时为宜。

第三十条 试卷 试卷命题采取考教分离的原则。在考试前一周内教研室提交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题,试题要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 各个考场要按学生人数安排监考教师人数,监考时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考场监考规定并做好考场记录。试卷要在考场内封卷。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暗示或指导学生答题,不得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发现考生违纪应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签字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 成绩要符合下列要求:平均成绩在75~85分之间,全距不得低于25分。考试后7~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交到学院教科研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绩分析及总结 各教研室对试卷的整体信度和效度、试题的难度系数、区别度等进行分析,总结考试的各个环节,并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三十四条 教学事故 如出现试题泄漏、监考不严、试卷丢失、错报成绩、成绩核算差错率超过学校规定(千分之五)等问题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和各教研室系必须按教务处及《公共卫生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建立教学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列条款由公共卫生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科生招生电话:0431-85619431

研究生招生电话:0431-85619445

邮编:13002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163号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版权所有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