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快讯

抗击疫情 科学防控——吉大专家解读(三)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6  点击:

传染病防控中医护人员的权利视界

“如果医生不为伤病员工作,那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呢!”当新冠病毒肆虐神州时,白求恩朴实的话语再次在万千逆行冲锋的医护人员身上得到了回响。除道德褒扬外,切实从法律层面探究医护人员的权利保障尤具现实意义。欲明主体之权利先明权利之主体,本文所指医护人员系采扩大解释称谓近期政策文件所指之一切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及疫时政策文件述略其权利形态及保护。

医护人员的诊疗权及先在权利

在传染病防控中,诊疗救助行为是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以执业医师法为例,其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此次疫情期间,正逢我国互联网医疗及多点执业发展完善时期,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多点执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缓解非新冠患者的需求,必将有效拓展医务人员的诊疗权,促使其进一步走向自由执业,在传染病防控及日常诊疗中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效应最大化。

医护人员有效行使诊疗职责的基础在于其先在权利即人格权、人身权的享有。仍以执业医师法为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刚刚颁布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亦有此项规定。近年来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及政法各部门联合发文逐步明确了对涉医违法行为的处罚。疫情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列举方式再次明确了七类涉医非法犯罪行为,为医护人员实现诊疗权提供了保障。

 

医护人员的报酬权及额外补偿

医护人员从事相应工作自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传染病防控中还有依法获得额外补偿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重申了先前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此项标准是国家补助,各单位若另行补助则不受此限制。同时税务上对此补助亦有免税之优惠。

在防控过程中不幸感染的医护人员,按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明确的是,该通知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性重申而非限缩,即使不在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因其他原因伤残或死亡仍可依条例申请认定工伤。213日仙桃市刘姓医生在连续工作一个月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后在家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后抢救无效去世,仙桃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此案尚在复议中。该人社局以条例中工伤认定死亡的时间地点限制做出此认定虽合于法条,但刘医生从其工作强度考察系因未间断从事防疫任务而病发去世。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亦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重大传染病防治中适当扩大解释此项适用条件于法于理亦无不妥。若无解释之余地亦应予以刘医生及类似情况医务人员特别之抚恤与补助。以实现2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之精神。除此之外,防疫期间若医护人员加班或因隔离需要或因工伤停工留薪,单位应当向医护人员支付此期间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和加班工资。

 

医护人员的荣誉权及其他问题

除薪酬及补贴激励外,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护人员也自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荣誉。比较特殊且有争议的是牺牲的军队系统外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医务人员是否有权获得烈士称号。近来很多人提议颁布法律或政策予以明确。其实考察现行法并不存在障碍因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此种情况亦完全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中的另一个特殊群体即为不让须眉的女性医护人员。前此多有流产十天、怀孕九个月上一线的新闻。但不用持什么女权主义的复杂概念,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假期及工作待遇、单位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对于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强度有量化标准,防疫一线的工作强度显在其列。虽然权利可以放弃,但单位责任不能免除。稍令人欣慰的是此类新闻日渐不彰,黄岗等地也明确表示遵守国家劳动法律,保障孕产妇的休息权并不令其从事防疫一线工作。

前言及权利可以放弃,那么医务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是否有不服从工作调遣的权利?按法律规定对于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可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职业道德的违背。但有一种情况值得商榷,即在此次疫情初期所出现的相应防护器具不足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文件中亦规定了防护的必要设施和标准。此种情况下承认医护人员的权利诉求更能彰显实践中广大医护人员在低防护情况下毫不退缩的无私奉献精神。与争论相比更应该做的是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张文宏医生近日接受采访说:“当疫情来临时,我们医务人员会成为中心,等疫情结束了,我自然会非常silently走开,坐在门诊角落里……”相信这也是所有医护人员的心声。法谚常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真心希望广大医护人员在和全国人民一起重获自由呼吸后能够在回归平静生活时享有几天“无义务的权利”,也希望对医护人员的权利保护不是非常时期的一时喧嚣而是常态化的法律制度保障。毕竟生命与健康是权利之基,维护医护人员的权利就是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事法学教研室
                            马国强

联系我们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科生招生电话:0431-85619431

研究生招生电话:0431-85619445

邮编:13002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163号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版权所有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