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违章用电处理办法(暂行)
    公共卫生学院根据学校安全防火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安全防火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本科生违章用电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如使用违章电器,按吉林大学违章用电处理办法依法执行。
2、如使用违章电器,公共卫生学院将取消本年度违章同学及其寝室全体成员评奖评优及助学金资格。
违章电器如下:
序号
电器名称
1
电热棒
2
电热杯
3
电水壶
4
电饭锅
5
电火锅
6
电炒锅
7
电磁炉
8
微波炉
9
电炉子
10
电手炉
11
电热毯
12
电熨斗
13
电直板
14
电热水袋
15
烘鞋器
16
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
17
私拉乱接电源线
18
其它违章
 
学生违章用电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遏制和杜绝违章用电行为,依据《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吉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处理学生违章用电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学校保卫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公寓管理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教育,保卫部门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学生公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对无人的寝室检查时,应有公寓管理人员陪同。
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用电行为的寝室或个人,检查人员应当场开据《学生违章处理通知单》,并告知违章用电性质及危害。违章用电人应在《学生违章处理通知单》上签字,本人不在现场可执《通知单》补签。
第六条:违章用电人在接到《通知单》 2 日内,携带违章物品到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学工办接受教育,同时接受保卫办的经济处罚。 2 日内未主动将违章物品送交校区保卫办的,由学院负责通知违章用电人。
第七条:对违章用电的处罚标准,保卫部门将依据《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拒不接受检查、态度蛮横、干扰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两次以上违章记录的要从重处罚。
第八条:违章用电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后 3 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申诉期不影响处罚执行。
第九条:对违章用电人处罚后,保卫部门应将违章事由、处罚结果及时转交所在学院(中心、所)和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依据《吉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因违章用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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