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 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 [2005]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为本、专科学生配备辅导员。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总支)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是校党委对辅导员队伍进行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并参与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部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状况,开展课堂教育、课外教育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引导和培养学生加入党、团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使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定期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沟通,了解学生学习及思想情况,密切师生关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使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第七条   辅导员要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做好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使学生正确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正确引导、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参与处理好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八条   辅导员要不断探索研究学生工作的规律、理论和方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九条   担任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 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要注重从研究生毕业生中选聘辅导员。
(四)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五)有从事一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第十条   辅导员编制总体上按照1: 200核定划拨,学生工作部(处)集中掌握,统一组织配备。专职辅导员一般应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要尽可能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在读研究生中选聘,也可聘请杰出校友担任。
 第十二条   在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中配备兼职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每个新生班级要配备一名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助 理从高年级优秀学生干部中选聘。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从免试推荐研究生中划拨一定数量的名额,保留入学资格两年,用于选聘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学院党委(总支)推荐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及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提高
 第十六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开展辅导员的培养和能力建设工作,着力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心理辅导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在教师培训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学生工作研究专项基金;用于辅导员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辅导员培训与研修机制。对辅导员实施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帮助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和与辅导员工作业务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及发放在学 校津贴分配方案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对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单独划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 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限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转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考核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 会同学院党委(总支)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德、能、勤、绩、廉及学生反映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奖励
(一)学校每年要评选出十佳辅导员,十佳辅导员是辅导员在校的最高荣誉,学校定期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优秀者,在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在提拔、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惩罚
(一) 对考核较差者,延缓晋级,取消辅导员津贴。
(二)对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两年的辅导员,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它应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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