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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隔离,你我有责(三)
    时间:2022-03-23

    医事法学教研室系列宣传(三)

     

    配合隔离,你我有责

     

    老师,同学们,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我们要当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注意做好个人防护,遵守防疫政策。控制新冠病毒流行的关键是管理好传染源。除患者外,密接、次密接也是潜在的感染源。有效实施密接、次密接管理对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实施隔离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预防和控制策略。假如,你身边有确诊病例,或者密接者,那么你应该知道:配合隔离,你我有责!

    配合隔离,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法律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9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隔离中,妨害疫情防控依法惩治

    1、符合隔离条件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有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隔离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若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对于符合隔离条件的人员,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或不执行通告或决定,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隔离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符合隔离条件的人员拒不服从隔离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撰稿:徐艳玲 、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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